《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建议咨询建设工程教育网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217 浏览 5 回答
315 浏览 2 回答
166 浏览 4 回答
153 浏览 7 回答
327 浏览 7 回答
252 浏览 5 回答
234 浏览 8 回答
224 浏览 7 回答
337 浏览 7 回答
182 浏览 4 回答
323 浏览
349 浏览
206 浏览
246 浏览
276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