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损失,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索赔。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损失,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索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的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有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的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言的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导致工期的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但工期的损失值并不是简单的把各工序的工期相加。工期延长的具体天数可以通过观察横道图是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的偏差,汇总得到索赔的总天数。有时还需要考虑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局部工期延误对总工期的延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