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 物权法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按合同的约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产权登记与否不影响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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