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加注是指在电子证书上设置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加注电子证书可防止电子证书非本人授权情形下的使用,保护持证人员权益,过了加注有效期电子证书就作废了,再次使用时需要从新加注有效期,从新下载,有效保护了持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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