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权限: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 (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