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注册对象注册建造师(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1、 执业企业变更;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3、注册建造师(员)姓名变更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二、提交资料(一) 带条形码的《二级建造师(员)企业变更记录汇总表》一式一份,按变更人员的注册证书类型分别汇总。注:一级变更无企业汇总表。(二) 带条形码的《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人一份。注:企业名称变更的无个人申请表,仅有《企业名称变更注册申请表》。(三)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原件。(四) 附件材料:1、执业企业变更(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聘用企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其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原聘用企业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未担任在建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原件。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1)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3)《企业名称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列示的所有注册人员的证、章原件3、注册建造师(员)姓名变更(1)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2)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跨地区变更:调出企业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印章的证明原件。2、跨省变更:由个人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