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的问题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5m。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5m。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第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1条执行。第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1条规定执行。第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1条的规定。参考:-/article/designlaw/gbj16-87/htm参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章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 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放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另外,消防验收是否通过由公安消防部门决定,作为业主或者其他人员,只能再验收通过之前进行举报。如果已经通过验收就很难再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