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人员指专指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和供养管理工作。持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扶养义务人无赡养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扩展资料:政府对三无人员的供养1、集中供养:应当优先由户籍所在地区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2、分散供养: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供养标准1、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2、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三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