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难度相对来说比较大,毕竟这类考试的考试内容比较专业,适合人群少不像公务员那样知识点那么固定,实务真的很难。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一建能不能考过还是要看自身情况,考试内容都是一样的,只是说零基础相对有经验的考生可能需要付出的努力要大一些。需要注意的是一建报考需要满足学历、专业和年限要求,没有基础的考生报考前要看自己是否满足条件。 一级建造师考试实务是最难的一个科目,经济虽然难度小一些但多数考生都未接触过,是完全陌生的一科,所以难度也比较大。实务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科目,里面包含了其他科目的相关内容。所以建议零基础第一次报考一级建造师的考生不要这两科全报,管理和实务组合最优,其次是管理和经济。 法规和管理相比其他两个科目是难度比较低的科目,科目搭配时最好和其他难度较大的科目进行搭配,第一次考的最好不要只重点学习这两科,否则第二年压力比较大。因为第一次报考的考生认为这两科难度比较低,为给自己赢得信心,一般容易偏向只重点学习这两科,但对于一级建造师考试,难度再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想顺利通过还是需要充分准备,不可大意!否则,初考不利反而会影响对考试的信心。因此建议采用难易搭配的方式进行学习,同时考虑科目之间的联系。 如果自己有条件的话还是可以选个适合自己的课程,毕竟没有基础,这样会让自己轻松点,增加自己的信心。
如果毕业后从事对口专业,那你首先必须了解行业内的行情及前景,好定位自己以后的方向!另外从事建筑行业最好要有建造师资格证,也是对自己的一个肯定!常见的建造师资格证有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这个证件是必须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的,我当初考试建造师资格证时,可谓是经历了人世沧桑,看尽了世态炎凉…我不会说一次性要过三门内心是多么的痛苦…我也不会说为了工作结束后没找工作在家足足呆了一个月连一本书都没看完内心是多么的懊悔…更不会说当临近考试的那几天跟热锅上的蚂蚁似得狂做题,结果是低得可怜的正确率,完全将我的动力消耗掉了…我只想说始终战胜不了自己的惰性。好吧!后来是在某大网站上找了很多资料学习,这次彻底的改变了我的命运,不出意外考试顺利拿到了建造师资格证书!给我的感觉就是最重要的还是铁了心要做的事,自己有没有投入十分的热情,有没有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最后相信你定能成功!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大,如果你有专业知识,应该还是比较有一拼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实务真的很难,每年通过率也就5%不多公务员发挥性比较大,当然操作性也是有的 所以总上,根据你实际情况来把 望采纳,谢谢
一级建造师证是不太好考的,因为一级建造师证是建筑工程领域里最具含金量的证书之一。
以下计划和学习心得可以帮助你克服一建考试的难度。在备战路上遥遥领先。1、全学期学习的总目标和时间安排。 2、分科学习的目的要求和时间安排。 在制定分科计划时要注意两点: (1)要重视综合科目的学习,只有把综合科目学习学习扎实,才能更好的实务的课程打基础。(2)既要有重点,又要总结学习。听课程时,老师会把每科目的考点及知识点总结,要重点进行学习,并对知识进行总结,在不断总结的过程中慢慢就能形成自己独特的学习方法,而且是最适合你自己的学习方法。3、系统自学的目的、要求和时间的安排。需要系统自学的大体有三个方面: 一是以往学过的课程中缺漏的部分;二是教材本身要不受老师教学进度的限制,提高自学能力;三是配合教材学习有关的读物。 这三方面的自学都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时间的安排。4、坚持身体锻炼的目的、要求和时间安排。二、周学习计划制定方法在执行总的学习计划过程中,还要制定月计划和周计划。周计划最常用,现说明其制定方法: 1、统计非学习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占用的时间总量(确定不可缺少的时间),如吃饭、睡觉等时间;家务及其他活动;由于时间冲突,不再用于学习的时间。对于建筑类的考生来讲,大部分白天工作,那我们要更好利用晚上和周末的时间来学习。2、计划可用于学习的时间及其分配。 把计算出的学习时间量分散到一周的每一天当中去,安排在适当的学习时间里,并列出每星期活动及学习时间表。在安排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确定一天之内哪段时间你的感觉最好,大脑最敏捷,将这段时间用在学习上。 (2)要避免连续学习超过2小时而不中断,应安排半小时的休息时间。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采用工作一一休息--工作的方式比工作--工作--工作的方式效率高。三、学习计划注意事项1、制定的学习计划要避免对自己提出苛刻的要求,不能有急于求成的心理。如果一开始就定出过高的不现实的目标,或许等待你的是挫折和失败。所以,要从小目标开始,树立信心,获得技能,进而实现雄心壮志。2、在执行学习计划过程中,如果计划不现实,或你的活动和应尽的职责有所变动,修改计划是必要的。因为这是你的计划,所以应该让计划适合你,为你服务。3、制定的计划应充当向导。严格执行学习计划,对培养你在固定的一段时间里学习的习惯是极其有益的。与此同时,你应该保留一些灵活性。如果在计划安排之外,你若有学习的愿望,或者有些内容必须学习,那么你就得增加学习时间。4、由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而各人制定计划的重点和要求是不同的。如有的学生学习基础差,就不必急于购买各类辅导资料,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教材内容上。只有循序渐进,才能取得好成绩。5、在计划安排的学习时间里,有时有学习的愿望,但有时候感到学不进去,积极性没有了,那么就随心所欲地娱乐一下,但应有节制。因为你是惟一主宰你自己的人。
我把考取的要求发给你,你看了就知都是否好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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