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样的问题,要弄清一些概念: 1、从理论上来说,施工单位不应该为工程“垫资”,所以产生了“预付款”的概念。即:建设单位先预付一部分资金由施工单位为本工程购买“材料”之用。预付款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不是无偿“奉送”的资金,所以当工程施工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应该扣回。到什么时候扣回呢?到工程所剩下的总工程量中,所需要使用的材料费“相当于”预付款数额时,给予起扣。 2、起扣点:拿本案例来说,预付款1560万元可以完成1560/6=2600万元工程量。即:总工程量只剩下2600万元时就应该开始陆陆续续扣回预付款。那起扣点就是6240-2600=3640万元。 3、你所要问的问题是:到了第九个月为止已完成了的总工程量为3930万元。其中3640万元以内的部分是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应该全额支付的部分”,只有超出3640万元的部分工程量中的“材料费”部分应由建设单位“作为预付款中的应扣回”部分。即(3930-3640)×60%=3万元。 4、这一条题目还出得比较简单,还没有把工程实际情况中,合同里“进度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加上去,再加上去理不清的人就更多了点! 好好学习,祝你早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