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求, 自《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发布之日(2015年10月11日)起,所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暂停举办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组织培训。在此日期前举办的培训班可按原计划完成。下一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开展,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改革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
住建部没有取消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一级建造师设置了以下10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份左右,各省市地区报名时间略有不同。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左右。
注意取消的是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而一级建造师并没有取消。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并未取消,现阶段的继续教育只需要用人企业组织培训就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应申请延续注册:1、一建注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2、一级建造师使用年限: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可以办理延期注册,一直到65岁为止就不允许注册了。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专业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的要求,我司决定取消原已公布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废止建市施函[2012]17号、建市施函[2012]87号、建市施函[2012]109号、建市施函[2013]12号、建市施函[2013]56号、建市施函[2014]1号、建市施函[2014]175号等7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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