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颁发的,第一页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专用章(红章),第二页就是两个单位的电子印章。
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颁发的,注册证书才由省住建厅颁发的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人保部。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只能在本省注册,不能在其他省市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可以在全国从事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活动。 二级建造师证不是
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你好,二级建造师:省人事厅和建设厅共同签发,省人事厅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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