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拓展资料这6个部门的“三定”规定,突出体现了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机结合,把职能转变作为核心:1、国家铁路局取消14项行政审批事项,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铁路垄断地位,相当于放宽了企业进入铁路市场的条件。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了5项职责,下放了5项职责,还对多项职责进行了整合与加强。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和下放一批职责,对5项职责进行整合。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取消20项审批职责,将7项职责下放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5、国家海洋局在取消和下放一批职责的同时,提出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和海上维权执法。6、2国家能源局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两项职责基础上,又新取消6项职责。新华网 国务院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全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