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第条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
r = r (fc,fs,ak,……) ()
式中 γ0——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及以下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在抗震设计时,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ak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 公式()中的γ0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设计值(n,m,v,t等)表示;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尚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考虑预应力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