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制下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一般不给加班费,但是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轮班制职工的工作性质属于综合工作制,这种工作制度,在周六周日也会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调休转休的方法,确保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如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