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表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 包括从报名到取得驾驶过程中的各次考试和向申请人核发费 学习证.准考证.驾驶证,以及建档等费用.向申请人收取.1.汽车类(含所有四轮机动 申请人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给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车) 人 120 格,第三次起每次考试另按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2.摩托车类(含所有二.三 教练员的考试注册费比照上述标准收费.轮机动车及手扶拖拉机) 人 80驾驶员因交通肇事.违章或违反驾驶证管理办法,依照法规须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考试的,或者申请增驾车类,按照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驾驶证有效期满换发证.因驾驶证损坏申请换发证.异地迁入(含持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因遗失申请补发驾驶证,按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30%收费.申请驾驶员驾车及车辆入出境办证,按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二.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 人·年 15 包括申请办理驾驶员转籍迁出.变更等项工作的费用.档案管理.查询等不能收费.三.机动车辆检验费 车辆检验包括车辆年度检验和新车入户检验.异地迁出.迁1.汽车类(含所有四轮机动 入车辆检验.改装.改型.大修后特殊检验等.车) 辆·次 35 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不收费.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2.摩托车类(含所有二.三 需进行第三次以上检验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另按标准100%轮机动车及手扶拖拉机) 辆·次 20 收费.四.车辆牌证费1.机动车牌(反光牌)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和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3号文规定.不反光号牌,每副一般低反光号牌20元;补发机动车号牌,按标准加一倍收费.汽车牌 副 100 汽车牌包括大小型汽车,教练.试验汽车,港澳.外籍.使馆.领馆汽车牌,以及出租汽车标志牌.方向盘式拖拉机牌 副 95摩托车牌 副 70 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轻便.教练.试验.港澳.外籍.使馆.领馆.摩托车.手扶拖拉机牌 副 50挂车牌 块 50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 副/月 10残疾人专用车车牌反光牌 副 30不反光牌 副 20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补牌(纸质) 张 5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个 1号牌架 含聘用人员安装费.铁质及同类产品 只 5铝合金及同类产品 只 102.机动车行驶证 包括证夹.主页.副页.塑封套工本费等各项相关费用.临核发 证 10 时行驶证核发.补发同此收费标准.换发 证 10补发 证 20机动车彩色照片 套 4 每套四张,彩照塑封费用已包含在行驶证费里,不得另行收3.非机动车牌证 取.人力三轮车 辆 30 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费用,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自行车 辆 10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自行车每辆15元.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文规定.1.重大事故 (1)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宗 800 等级收费标准三倍收取;(2)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负主要责任 宗 600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负同等责任 宗 400 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3)对确有负次要责任 宗 200 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2.特大事故 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4)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负全部责任 宗 1000负主要责任 宗 700负同等责任 宗 500负次要责任 宗 300----------------------------------------------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建设部门)序号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 省政府 A、小区项目 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 5% B、零散项目 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 (2)其他地区 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 4%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 土建总造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3 建筑企业管理费 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仅向纳入管理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收取。2004年1月1日起取消。 (1)基建工程 省政府 工程总造价 2‰ (2)维修工程 省政府 工资额 1% 4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 (1)正本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证 10 (2)副本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证 5 5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粤建设字[1993]082号) 对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只收取申报费20元。 (1)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宗 300 (2)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宗 250 6 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77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77号文规定执行7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532号(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16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 对住房省为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16号)规定执行。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只收10元。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1)初始登记 省政府 宗 90 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宗加收10元。 (2)转移登记 省政府 宗 不超过80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下同)。 (3)变更登记 省政府 宗 不超过80 8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 具体按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文规定执行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国务院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粤价[1997]33号、粤价[1996]10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省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有关证件、表格和资料本另收费。 (1)营业性占用 国务院 天·平方米 不超过1 (2)基建或其他占用 国务院 天·平方米 不超过 1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补偿安置费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粤价费(1)函[1994]70号 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建安工作量的‰~1‰,由各市政府确定,不实施监督的不得收费。交通、水运建设、水利工程均按该标准收费。 (1)大城市 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安工作量 1‰ (2)中等城市 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安工作量 ‰ (3)小城市 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安工作量 ‰ 12 工程定额测定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安工作量 1‰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计价格[2001]585号) 含编制管理费及定额测定费。交通、水运建设、水利工程均按该标准收费。13 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套 10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604号 包括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申请表和邮费。14 监理单位证书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套 18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 包括证书正本、副本,监理手册、申请表和邮费。15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报名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10 (2)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费 国家计委 人 10 (3)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务费 国家计委 A、客观题考试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60 B、专业题考试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120 (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60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科 65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粤价函[2001]237号 包括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A、基础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60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2546号 B、专业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130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2546号 (7)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计委、财政部 每人每科 70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2546号 (8)注册土木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人 10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254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2002]419号 16 执业资格注册费 国家计委 人 50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 17 执业资格证书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证 10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 包括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18 执业证章费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 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19 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 省人大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号 20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套 38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5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47号 含副本及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