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程师处理双方所提出的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尽管监理工程师受雇于业主,但当其遇到索赔事件时,则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应建立严密的监理日志,承包方对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下来,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4、加强主动监理,减少工程索赔在我国,监理与承包企业是为完成同一项工程而作的不同分工,必须提倡主动监理,不要等到工程完工以后才进行验收。要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告诉承包企业,避免由于工程返工造成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企业的心理压力,减少承包企业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来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另外,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一些措施,进行补救,避免索赔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