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强化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收费公路事业。 一、处长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直接领导安全部门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3、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落实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计划的实施。 5、组织制定和审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考核,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组织好各收费站经常性的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表彰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安全专职机构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按“三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6、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三、各有关职能机构的职责 (一)工程养管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下达工程计划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与保护措施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充分发挥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4、抓好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 5、做好施工现场的保通工作,确保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 (二)财务科安全职责 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并监督合理使用。 (三)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所有机械,动力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检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教育司机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驶。 3、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运行车辆技术状态完好,参加车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切实搞好锅炉房、配电室、监控室、车库、食堂等重要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的安全,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四)组织人事、劳资、教育部门职责 1、协助安全技术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上岗职工(包括临时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2、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3、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执行女工特殊保护规定。负责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4、参与调查重大工伤及火灾事故。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劳动鉴定以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收费稽查科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安全存放。做到“三专”(专人、专房、专柜)和“五防”(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丢)。 2、认真做好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保安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在堵截冲卡车辆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3、保安人员要注意对通行收费站超宽、超高车辆的引导,防止发生因超宽、超高引起碰、挂收费亭的事件。 4、收费站要加强收费亭票款的安全防范工作。随时锁好收费亭的门窗。未经站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收费亭。 5、交接班时,保安和稽查要保护收费员的安全,以免票款发生意外。清点票款时,闲人不得进入财务室。 6、监控员要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消除隐患,做好录像带资料的安全存放,做到专人保管,造册归档。对站区的录像镜头,要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六)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防火、防爆技术知识教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对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害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4、参与重大工伤、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生产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破坏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负责追查。 (七)工会组织职责 1、协助和督促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各项规定,为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 3、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5、参与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7、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报送有关安全与保护、伤亡事故情况报表。 (八)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XX公路管理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部、省厅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补充完善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部(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鉴别认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本制度是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二章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省收费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省收费公路管理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并重点检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2)按有关法律法规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3)设计变更程序符合省厅及处相关规定; (4)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条件》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5)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 (6)对存在的质量安全事故按程序进行调查、上报和处理。 工程养管科科长、项目办主任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3)按合同对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督促违约单位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施工中的检查考核,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5)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及监理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参建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设计文件中的缺陷进行及时纠正。 (6)对施工工序、监理程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惩处和纠正。 (7)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的核实审查和报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业主中心实验室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及时纠正检查出的问题。 项目办管理人员是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对其负责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 第六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渎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责任过失而导致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中和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依据本制度第5条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划分予以相应处罚。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给予相关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和效益工资。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1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15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2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3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4000元。 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处法定代表人处罚2000元; 处主管领导处罚3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4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5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6000元。 因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省交通厅、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处理。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按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对工程变更、增做进行认真核实,工程变更数量与实际数量出现10%以上的偏差时,给予责任人: (1)通报批评; (2)处罚2000~6000元。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由于勘察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相关规定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错误、不可靠,设计方案欠妥,计算成果有误等责任过失,导致依据施工图设计建设的公路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由于勘察设计过失,造成质量缺陷时,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通报批评。并根据损失大小,扣除相应直接经济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 由于勘察设计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章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中,不按公路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谎编试验检测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赔偿直接损失费用的30%。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相应损失费用的25%。 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责任人清除出场;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入诚信登记,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直接损失费的20%。 施工单位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监督部门处理并承担伤亡人员家属抚恤等善后处理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六章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中,未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监理费用。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通报批评,驻地监理通报批评,旁站及相关人员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驻地监理及负责人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200%费用。 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清除总监、驻地监理及相关责任人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300%费用。 因监理单位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高级工程师是否有市政路桥专业
我国各个省份的职称专业划分并未完全统一,许多省份是按毕业证书或从事专业(申报专业)确定,广东省则制订了统一的专业划分,其中就有市政路桥施工和市政路桥设计的专业,我评的就是市政路桥施工高级工程师了……
2. 路桥高级工程师可以做隧道吗
不能,隧道的专业是桥隧专业的工程师,有帮助请采纳
3. 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的职称。
职称有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道路桥梁工程师、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
道路桥梁工程师,培养掌握道路与桥梁工程基本理论和知识,具备岗位职业能力,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生产一线技术与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道路桥梁工程师、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
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需要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道路桥梁工程师需要已通过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资格认证者、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需要已通过道路桥梁工程师资格认证者;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路桥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扩展阅读
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 *** 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
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合计1620元。
道路桥梁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文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合计2190元。
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文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合计3350元。前几项费用,各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费用,各地可做适当调整。
4. 湖南路桥高级工程师评职称要求
1.申报职称不限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 “清除职称申报的体制障碍,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切实落实个人自主申报权。”这是今年职称申报政策的最大调整和改进。日前,湖南省职改办负责人记者,凡与湖南企事业单位(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中小学校除外)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考试。具体说来,今年“职改”主要“改”在以下几方面: 非公组织人才也可评职称 对在非公组织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无主管单位的社会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按属地管理原则,其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市(州)、县(市)职改办申报或参考高、中、初级职称;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申报。 为引才专辟职称评审“快车道” 对引进的省(境)外来湘工作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因故未能参加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的,报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可以不按常规申报评审程序,由有关系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单独进行评审,为这类人才开通职称评价“快车道”。 一人可报多个职称 为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发展,允许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要申报参评人员具备相应系列所要求的学历、任职资格与资历。例如,某高校一位机械工程专业讲师,在担任教学工作的同时也从事了工程机械实践等工作,并通过转评取得了工程师资格,如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累计已满5年,那么即可同时申报副教授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援外人员可先参评再补考 对 *** 派出的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期间无法参加外语,计算机知识、专业技能考试考核的,按管理权限,报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允许先申报评审,待其回国后,委托有关考试主管部门另行组织补考。取得合格证后再下文确任其任职资格。 职称外语要求有新规定 今年,湖南省对参评职称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作了最新规定:从今年起允许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考试当年使用。高级职称申报时间由原来的6月上旬推迟到7月下旬(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时间由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具体安排),评审时间相应后推。同时,对各系列各类人员统一执行全国职称外语合格分数线,省内不另行划线。此外, 2003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省内划定的参评分数线(仅限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在2004年参评继续有效。 2.“考评结合”、“以考代评”扩大范围 按照“重能力、重贡献”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构成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这是今年完善职称评价机制的亮点。 “考评结合”+“以考代评” 据介绍,今年,湖南积极推行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办法, 6月25日开始报考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就是湖南在经济等系列(专业)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的开始。 经济系列(专业)中、初级任职资格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高级经济师实行考评结合(今年首次开考时间定在10月16日)。凡试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均应在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此外,今年湖南还进一步扩大以考代评的范围,对土建工程等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以考代评的方式。 调整评委 严肃纪律 随着评价方式发生转变,评委结构也要进一步调整。这样才能保证评价的公正、科学。”至于如何挑选评委?省人事厅出台的政策明确,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挑选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评委库,并继续坚持随机抽样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产生评委的办法,杜绝随意调整评委的现象。省职改办负责人指出说,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一般由专家(学者)担任,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家一般不再担任评委。 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省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明确要求:在评审期间,评委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地点,不得与参评人员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参评人员的宴请或获取其他利益。确系工作需要须离开评审工作地点,必须向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今后不得再担任评委;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评价标准细化量化 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据了解,省职改办会同有关系列主管部门正在制订出台社会科研、自然科研、中小学校、高校、农业、艺术等系列的量化评审标准,抓紧研究出台政工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要求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系列转评其它系列(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转评至有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要求的系列(专业),必须先取得全国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 3.下放部分单位职数管理权限 “从2004年起,没有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人事职改部门不再进行备案管理”。“这条政策肯定颇受单位所欢迎。”一位长期从事职称评审工作的同志这样慨叹说。 那么,下放部分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管理权限如何体现的?省职改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除了上面所述外,主要还体现在: 中专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但单位聘用时须根据 *** 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报同级 *** 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后,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按聘任后的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省里组织实施。 对于要求增加高、中级高级教师岗位职数的民族地区和国(省)贫县的学校,在所在市(州)县人事(职改)、教育、财政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各市州按学校汇总后报经省职改办同意,岗位职数可以适当增加,但在聘用合同中须规定高级教师5年以上服务期限。 4.加强指导监督 确保评审公正透明加强对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监督,这是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今年反复强调的问题。省职改办负责人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关键岗位的职业准入管理,建立执业资格注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执业资格的注册、培训、上岗和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省人事厅正会同省民政厅对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问题,进行调研论证,起草实施办法。 据了解,今年全省将强化职称考试督巡制度,各项职称考试都会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加督巡,通过他们对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考点监考人员和考生在整个考试活动中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查处有关投诉,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同时,还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职称评审“公示制度”,确保职称评审过程和结果公开。今年开始,将把职称证书信息上网,为企事业单位查验职称证书真伪提供服务。 5.外语免考、选考、降分有条件 湖南省职改办对2004年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水平也提出了要求。 参加2001年4月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成绩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参加2002年4月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成绩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参加2003年4月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根据湘职改[2001]1号文件精神,有效期从2004年(含2004年)算起。 根据湘职改[2004]1号文件规定,参加2004年4月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有效期从2004年(含2004年)算起。省内今后对各系列各类人员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都不再划定参评分数线,与人事部合格分数线保持一致。 从2001年起,对已有译文、译著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我省不再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原测试的成绩不再有效。 从2003年起,因公(私)出国不能参加外语水平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免试外语。 四类人评职称可免考外语 据了解,1966年底以前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相应等级外语(包括古汉语、医古文,以下同)水平考试。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的在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2、现在县以下(含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地质、采矿、勘探、路桥、水电施工、水文勘测、农业技术推广、田野文物考古挖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外语参评申请降分有条件 “我省2004年参评分数线”只适应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符合可免考条件之一者可在“我省2004年参评分数线”上降10分(符合多项条件者不重复降分,以下同)。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在县(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农业、林业、水利专业和工程系列(不含申报工程系列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部门的刑侦、技侦人员)中级、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其外语成绩可在“我省2004年参评分数线”上降20分(符合可免考条件之一者不重复降分);对确有特殊贡献,其成绩和业绩达到湘职改字[1999]24号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申报者,经批准,外语水平可不作要求。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应达到人事部“合格分数线”以上。符合可免考条件之一者,可在“合格分数线”上降10分。 七种情况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根据湖南省人事厅、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 1、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可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2、在国内获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六级英语水平考试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可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3、参加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的EPT(英语)、NNS(日语)、 TJIP(俄语)、 TNF(法语)、 NTD(德语)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考试; 4、凡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高级者,可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5、外语专业毕业的教师从事第二外语教学工作达两年以上,或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且现不从事外语教学或翻译工作,或非外语翻译、教学人员已担任过出国团组翻译及来华学者讲学翻译者,可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6、申报高级实习指导老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可分别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考试; 7、因 *** 支边不能参加外语水平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当年外语水平考试。 选考古汉语、外语、医古文的规定 下列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 1、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大、中专业毕业生,毕业以后一直从事中国古典文字(学)、古典音乐、古代史、中国画研究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博系列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3、1977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后一直从事档案工作(从事外文档案工作者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档案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现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选考医古文或外语。
5. 各位前辈,专业监理工程师(我们叫专监),高级监理工程师(我们称高监),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它们的区别路桥类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可以的,但对总监有实际工作年限的要求。 要搞清楚注册监理师是建设部或工信部的职业资格认证审核手续,而专业监理师与总监理师任命是监理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二者间没有很大的联系。总监与专监的任命是监理企业,根据监理合同及实际项目情况来确定的,项目中标后总监要根据合同编写监理大纲,专监要编写专监项目的实施细则,烦琐的很。 理工或经济类中级职称申报条件:所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本科(理工类或经济类)毕业2年、专科(理工类或经济类)毕业4年,有助理技术职称的。本科毕业5年、专科毕业7年没有技术职称的。 职称考试:通过职称英语B级(综合、理工类均可,医疗类不行),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专业实务考试(经济类、理工类)。 注册监理师考试: 1、建设部监理考试;三控两管(监理概论、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理管理与实务。 2、工信部监理考试;三控两管与建设部相同,专业部分叫通信建设监理管理与实务。 注册监理师:取得执业认证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理工类或经济类 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监理职业满两年。注册单位必须有工程监理资质(至少3级资质,也是最低级的资质)。 —————————————————— 就这么个情况,如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话,继续提问就行了。呵呵。
6. 职称评定:公路系统申请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总结(路桥专业)
都报高工了!!业内的高工朋友也应该有几个了吧,找他们问问比在网上盲目乱找强百倍!
7. 建筑工程师是否可以评高级路桥工程师
建筑工程专业系列不能评定路桥专业职称。
8. 路桥专业工程师职称可以参评建筑工程专业的高工么
因有建筑工程本科学历,故在学历这个方面,是可以参评建筑工程的高级工程师,但其它条件要符合,主要是专业工作年限,论文,英语,计算机等这些要求的满足。具体看一下当地的评审条件吧。
9. 路桥高级工程师薪水通常是什么价格
(1)副高:副处(县)级待遇。 (2)正高:正处(县)级待遇。 高级工程师分为两级三类:高级工程师(副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正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 高级工程师对应教育类副教授,研究类副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对于研究类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于教育类教授。 高级工程师在工程界为技术专家或技术能手,在企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很强的工作能力。
我的文库里有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常德市公路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报送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公路桥梁作为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整个路网的正常运营和安全保障。2014年,我县按照“建养并重”的公路发展方针,大力贯彻执行交通部、省厅局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若干意见》,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采用科学管理手段,积极应用桥梁管理系统,在加强桥梁检查检测的同时,加大对危桥的改造力度,保证了我县大部分公路桥梁都处于较好的技术状况,有效地保障了通行安全。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石门县公路桥梁养护基本情况
根据2013年最新年报统计,我县公路共有桥梁91座,全长延米。其中省道69座、重要县道19座,乡道3座;其中互通式立交桥0座、特大桥1座、大桥15座,中桥13座、小桥62座。细表如下:
(二)石门县公路桥梁总体技术状况分析
1、桥梁数量众多。管养桥梁数量达91座。
2、桥型结构复杂、修建技术标准不一。我县桥梁修建于上世纪70-80年代居多,修建技术要求不一,管理难度很大,存在桥型以石拱桥、新改建简支梁桥居多,亦存在双曲拱桥、公铁两用桥等。
3、桥梁病害得到很好控制。很大一部分桥梁建设年代较久,特别是当时建设标准较低、技术条件有限,经过多年使用,尤其部分石拱桥已陆续出现了基础冲刷、拱圈渗水、栏杆损坏等多种病害,最近几年通过路网改造后桥梁整体技术状况明显好转,2011-2014年共改造了卫星桥、英雄桥、三江大桥(公铁桥)三座危桥。
4、超限超载得到较好控制。由于利益驱使,超限超载现象很难在短时间内根除,将直接导致桥梁损伤。
我县普通公路桥梁技术统计如下:
(三)桥梁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
由于各管养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积极、有效,2014年我县管养的桥梁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新接养皂市北线新建桥梁较多,通过巡查及本年度省局组织专项桥隧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发现大部分桥梁伸缩缝破损严重,钢板上翘断裂、脱落,部分桥头严重跳车,及时纳入我局小修保养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维修,排除了其中8座桥梁的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二、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落实情况
1、明确责任划分。发生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2、严格按交公路发2013321号文的《桥梁限载标志和桥面标线设臵要求》和《桥梁信息公示牌设臵要求》合理设臵桥梁信息公示牌。除未接养路段全部设臵完成。
3、按资金保障制度要求申报桥梁养护专项资金,2014年我县落实桥梁养护专项资金40余万元,并确保桥梁经常检查、小修保养和定期检查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4、进一步落实养护工程师制度,确保人员到位,逐步提升桥梁养护专业化水平。
5、严格按规定频率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后及时更新完善桥梁数据库,桥梁定期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严格按分类处臵制度的要求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养护管理计划,加强养护管理和危旧桥梁改造力度。加强交通运输部安排的危桥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抓紧保质保量完成危桥改造项目。
7、加强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各管养单位加强我县桥梁管理系统的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利用系统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检查落实到位。
8、 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按交公路发2013321号文的《省(区、市)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撰写报告。
9、我县局高度重视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桥梁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在日常管理中,对养护公司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10、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对于交通运输部在抽检巡查中明确为部、省挂牌督办的桥梁,严格按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加强管理力度,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三、省道、县道桥梁技术状况分析
我县桥梁桥面系各构件中损坏比例较高的是桥头平顺、桥面铺装和伸缩缝。桥面铺装的严重损坏比例最高,其次为伸缩缝。由此可见,桥面铺装、桥头平顺、伸缩缝是桥面系中损坏较多的构件,应是桥面系养护工作的重点。岳西、太湖两县的山区路段桥面系整体状况相对较差,桥面系各构件损坏比例都相对较高,并且严重损坏也较多。
我县桥梁下部结构各构件损坏中,以石拱桥的损坏最为普遍,其次为墩台身和耳背翼墙。下部结构各构件出现严重损坏的数量较少。下部结构是桥梁结构安全的根本,尽管下部结构各构件损坏数量和比例均不高,但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省道一类桥梁共44座3256延米,二类桥梁25座延米;县道一类桥梁共8座延米,二类桥梁11座延米;降级为乡道一类桥梁共3座延米。
四、五类桥梁采取的措施
*年度我局通过定期检查后评定,未出现四、五类桥梁。若以后出现将严格按如下措施实施:
1、先行设臵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2、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监管单位;
3、在监管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设计批复期间及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四类桥梁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臵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四、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和计划安排
1、根据实际情况,将桥梁养护经费从小修保养经费中分离出来,设立桥梁养护专项经费,加强桥梁的小修投入,及时减缓病害扩大。同时确保对部分桥梁组合标度Ri≥3的主要构件及时进行大中修,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保证构件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
2、根据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经常性检查结果,对因客观因素而不能观测到主要承重构件的三类大、中桥,分期分批地安排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及时、准确地掌握三类大中桥的实际使用状况。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年是国家公路干线养护大检查年,我司以国检为契机,狠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行桥梁养护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机械化,确保我司桥梁都处于较好的技术状况,运行情况良好。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高速桥梁养护基本情况
根据*年最新统计,**高速管养桥梁***座,全长******米,其中互通立交**座,主线大桥**座,中桥**座,小桥**座,天桥**座,渡槽**座,连接线桥*座。
公路桥梁年底统计数
(二)**高速桥梁总体技术状况分析
1、管养桥梁数量众多。管养桥梁数量达到***座。
2、认真开展了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周期中*年检查桥梁**座,总体技术状况较好,技术状况综合评定为一类的桥梁有**座,占**%,**座为二类桥梁,占**%。
(三)桥梁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
由于我司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年我司管养的桥梁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我司通过日常巡查、桥梁经常性检查以及本年度专项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发现桥梁泄水孔堵塞、伸缩缝损坏等病害,及时纳入我司小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二、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落实情况
1、明确责任划分。发生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2、严格按交公路发〔2013〕321号文的《桥梁限载标志和桥面标线设置要求》和《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合理设置桥梁信息公示牌;
3、按资金保障制度要求申报桥梁养护专项资金,*年我司落实桥梁养护专项资金****万元,并确保桥梁经常检查、小修保养和定期检查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4、进一步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确保人员到位,逐步提升桥梁养护专业化水平。
5、严格按规定频率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并在检查后及时更新完善桥梁数据库,桥梁定期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我市采取现场检查、桥管系统督查等手段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监督及抽检、巡查力度,监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6、严格按分类处置制度的要求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养护管理计划,加强养护管理和危旧桥梁改造力度。
7、加强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各管养单位加强我市桥梁管理系统的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数据更新及时;利用系统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检查落实到位。
8、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按交公路发〔2013〕321号文的《省(区、市)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撰写报告。
9、我司高度重视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桥梁养护工程师每年参加省局养护管理技术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我司对小修保养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差的,要在年度报告中对进行通报批评。
10、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对于交通运输部在抽检巡查中明确为部、省挂牌督办的桥梁,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加强监管力度,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直至整改完成。
三、我司管养桥梁技术状况分析
(一)桥梁技术状况分析
我司桥梁桥面系各构件中损坏比例较高的是桥梁泄水孔和伸缩缝。泄水孔的严重损坏比例最高,其次为伸缩缝。由此可见,泄水孔、伸缩缝是桥面系中损坏较多的构件,应是桥面系养护工作的重点。
我司桥梁上部结构各构件中,各类构件损坏较少或没有出现损坏。从以往桥梁养护经验来看梁式或拱式构件的.损坏对桥梁的结构承载能力影响很大,且其损坏比例较高,应加强对该构件的养护。在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中需特别关注。
我司桥梁下部结构各构件耳背翼墙有轻微损坏,尚无严重损坏。下部结构是桥梁结构安全的根本,尽管下部结构各构件损坏数量和比例均不高,但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和计划安排
1、根据实际情况,将桥梁养护经费从小修保养经费中分离出来,设立桥梁养护专项经费,加强桥梁的小修投入,及时减缓病害扩大,保证构件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
2、根据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经常性检查结果,对因客观因素而不能观测到主要承重构件的大、中桥,分期分批地安排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大中桥的实际使用状况。
3、鉴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随着桥梁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的陆续使用,为真正贯彻落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之规定,加强桥梁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桥梁工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提升桥梁的养护管理水平。同时,强化桥梁工程师职能,真正让桥梁工程师参与到桥梁养护的各个阶段中来。
4、提升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联合路政部门继续加大治超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运输的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以上汇报,请审示。
一、总体情况
(一)桥梁管养基本情况
1、高速公路国道里程、桥梁座数;高速公路省道里程、桥梁座数;普通国道里程、桥梁座数;普通省道里程、桥梁座数普通国省道桥梁按建设年代分1980年前的座数,-1990年前座数,-2000年前座数,2000年后的。
2、管养单位、人员(包括职称情况)总体情况。
(二)总体技术状况分析(可列表)
1、本辖区公路桥梁总体技术状况分析,其中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各多少座,主要桥型。一、二类座数;三类座数;四类座数;五类座数。
2、高速公路国道管养桥梁座数,其中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各多少座,主要桥型。一、二类座数;三类座数;四类座数;五类座数。
3、高速公路省道管养桥梁座数,其中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各多少座,主要桥型。一、二类座数;三类座数;四类座数;五类座数。
4、普通国道管养桥梁座数,其中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各多少座,主要桥型。一、二类座数;三类座数;四类座数;五类座数。
5、普通省道管养桥梁座数,其中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各多少座,主要桥型。一、二类座数;三类座数;四类座数;五类座数。
6、四、五类桥梁采取的措施
(三)桥梁安全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
桥梁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
(四)重大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现有桥梁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具体位置,处置结果。
二、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落实情况
(一)高速公路落实情况(逐项制度)
(二)普通公路落实情况(逐项制度)
三、桥梁改造计划执行情况
(一)高速公路计划执行、计量情况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计划执行、计量情况
四、重点监控桥梁情况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1、特大桥、特殊结构桥、特别重要桥梁(逐桥列表)
2、病险桥梁(逐桥列表)
3、旧桥(逐桥列表)
五、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和计划安排
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2007-07-30 09: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