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可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3、交通部、农业部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
4、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审定相应类别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5、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相应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考试实施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6、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分别与交通部、农业部用印的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报考注意事项
1、各直属海事局将继续举行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机考模拟练习,便于报名人员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请广大考生注意本考区考试的相关通知。
2、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报名地的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暂行规程》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14年注册验船师考试相关通知将在网站上发布,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
4、如在考生资格审查期间,发现报考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工作资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确认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资格考试。
5、报考人员如确定在某地区参考,应选择其所用的国际互联网通讯协定地址(即IP地址)与拟考试所在省份和城市一致。
6、如报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注册验船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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