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2015年233号文件,初步确认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15年11月份中下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扩展资料:
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
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任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消防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