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呵呵~ 空气净化设计师,那不就是最主要是加强通风方面的研究不,注意采光,当地每个季节的风向,,是不是应该还和风水还有点关系的,哈哈~ 还有就是空气净化方面的知识了,各种植物的净化作用,相关建筑产品的净化效果,和后期的一些净化设备等等,祝你好远。
室内设计主要提供室内空间布局规划、装饰设计和如何营造活跃环境气氛的设计服务,满足人类对居住质量、生活水平,以其舒适的家庭气馨。 室内设计师需要做的就是,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1. 总则 掌握暖通空调制冷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暖通空调和消防有关部分;建筑节能标准中有关暖通空调部分;暖通空调设备产品标准中设计选用部分;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中有关本专业的规定;特别是应掌握上述标准中有关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系统的类型、构成及选用。 了解暖通空调设备的构造及性能,掌握国家现行节能标准对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等级的要求。 掌握暖通空调制冷系统的设计方法、暖通空调设备选择计算、管网计算。正确采用设计计算公式及取值。 掌握防排烟设计及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自控要求及一般方法。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测试方法。 了解保温材料及制品的性能,掌握管道和设备的保温绝热计算。 掌握暖通空调设计的节能技术;熟悉暖通空调系统运行的节能诊断。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运行常见故障分析及解决方法。 了解可再生能源在暖通空调制冷系统中的应用。2. 采暖(含小区供热设备和热网) 熟悉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掌握对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限值的强制性规定;掌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热负荷计算方法。 熟悉各类散热设备主要性能。熟悉各种采暖方式。掌握散热器采暖、热风采暖和辐射采暖的设计方法。掌握空气幕的选用方法。 掌握热水、蒸汽采暖系统设计计算方法;掌握热水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和设计方法。 掌握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设计方法。 了解热电厂集中供热方式,熟悉小区集中供热区域锅炉房主要组成及其功能。掌握热媒及其参数选择和小区集中供热热负荷的概算方法。 熟悉热水、蒸汽供热系统管网设计方法,掌握管网与热用户连接装置的设计方法。熟悉汽-水、水-水换热器选择计算方法,掌握热力站设计方法。 了解供热用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的主要性能。熟悉小区锅炉房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掌握小区锅炉房设置及工艺设计基本方法。 熟悉热泵机组供热的设计方法和正确取值。3. 通风 掌握通风设计方法、通风量计算以及空气平衡和热平衡计算。 熟悉天窗、风帽的选择方法。掌握自然通风设计计算方法。 熟悉排风罩种类及选择方法,掌握局部排风系统设计计算方法及设备选择。 熟悉机械全面通风、事故通风的条件,掌握其计算方法。 掌握防烟分区划分方法。熟悉防火和防排烟设备和部件的基本性能及防排烟系统的基本要求。熟悉防火控制程序。掌握防排烟方式的选择和自然排烟系统及机械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法。 熟悉除尘和有害气体净化设备的种类和应用,掌握设计选用方法。 熟悉通风机的类型、性能和特性,掌握通风机的选用、计算方法。4. 空气调节 熟悉空调房间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掌握对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热工限值的强制性规定;掌握舒适性空调和工艺性空调室内空气参数的确定方法。 了解空调冷(热)、湿负荷构成,掌握空调冷(热)、湿负荷以及热湿平衡、空气平衡计算。 熟悉空气处理过程,掌握湿空气参数计算和焓湿图的应用。 熟悉常用空调系统的特点和设计方法。 掌握常用气流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其设计计算方法。 熟悉常用空调设备的主要性能,掌握空调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 熟悉常用冷热源设备的主要性能,掌握国家现行节能标准对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的规定;掌握冷热源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 掌握空调水系统的设计要求及计算方法。 熟悉空调自动控制方法及运行调节。 掌握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和设计方法。 熟悉空调系统的消声、隔振措施。5. 制冷技术 熟悉热力学制冷循环的计算、制冷剂的性能和选择以及CFC、HCFC的限制和替代。 了解蒸汽压缩式制冷(热泵)的工作过程;熟悉各类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空气源、水源和地源)的选择计算方法和正确取值;掌握现行国家标准对蒸汽压缩式制冷(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的规定。 了解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的工作过程;熟悉蒸汽型和直燃式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制冷装置的组成和性能;掌握现行国家标准对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性能系数的规定。 了解蒸汽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组成、制冷剂管路设计基本方法;熟悉制冷自动控制的技术要求;掌握制冷机房设备布置原则、冷却水系统设计和冷却塔的选用。 了解蓄冷、蓄热的类型、系统组成以及设置要求。 了解冷藏库温、湿度要求;掌握冷藏库建筑围护结构的设置以及热工计算。 掌握冷藏库制冷系统的组成、设备选择与制冷剂管路系统设计;熟悉装配式冷藏库的选择与计算。6. 空气洁净技术 掌握常用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标准及选用方法。了解与建筑及其他专业的配合。 熟悉空气过滤器的分类、性能、组合方法及计算。 了解室内外尘源,熟悉各种气流流型的适用条件。 掌握洁净室室内外压差风量计算及压差控制方法。7. 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 熟悉房屋卫生设备设置,掌握系统设计与计算。 掌握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与计算。 掌握室内燃气供应系统设计与计算。二、报名条件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此外,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部分,基础考试:满分240分,合格132分;专业考试:专业知识满分200分,合格120分,专业案例满分100分,合格60分
考试科目 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考试科目分为基础考试科目和专业考试科目:其中基础考试课目有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热工学(工程热力学、传热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职业法规;专业考试科目有采暖(含小区供热设备与热网)、通风、空气调节、制冷技术(含冷库制冷系统)、空气洁净技术、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 这是我在中华工程资格考试网看见的,下面是考试题型,也分析给你考试题型 专业考题由概念题、综合概念题、简单计算题、连锁计算题及案例分析题组成,连锁题中各小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株连。
给楼主参考一下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