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自 学 考 试 委 员 会广 东 省 教 育 厅粤考委[2O04]7号 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为解决原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进修学历自学考试”(简称“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考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委、省考办)、省考试中心先后下发了粤考委[1998]2号、[1998]6号、[2002]7号、粤考办[2001]39号、粤考试中心[2002]32号文件,对中小学教师自考专科、本科各专业考生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参加原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第一周期学习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在加考指定课程获得合格成绩后换发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以下简称加考换证),并一再延长加考换证的期限;参加原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第二周期学习的考生转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但经过五年多的时间,仍有绝大部分第一周期考生未能按以上规定在期限内加考换证,这些考生强烈要求继续给予加考换证;部分第二周期考生在专业调整过渡期结束后产生课程不能顶替等一系列问题。为妥善解决此类考生的遗留问题,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学历和水平提高,经研究,决定对原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考生的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重申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考委[1998]2号)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如不通过加考换证,只能在普教系统内承认。二、本文关于原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第一周期学习的考生是指:由广东教育学院主考并颁发毕业证书的高师本科汉语言文学教育、数学教育、政治教育、英语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教育管理专业,高师专科汉语言文学教育、数学教育、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英语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小教大专中文教育、小教大专数学教育专业考生;由广州体育学院主考并颁发毕业证书的高师本科、专科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由广州教育学院主考并颁发毕业证书的高师专科历史教育、地理教育、小教大专英语教育专业考生。不属于上述各专业的考生不能按本文执行。三、已取得由原广东省教育厅验核,广东教育学院、广州教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在我省范围内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按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取得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也可直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的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专升本考试。四、已取得由原广东省教育厅验核,广东教育学院、广州教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考生,加考换证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原高师及小教专科各专业的毕业生需加考指定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换发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专科专业的毕业证书。具体换证专业及加考课程一览表见附件一。原高师本科各专业的毕业生需按全国考委或省考委规定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加考指定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换发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本科专业的毕业证书。具体换证专业及加考课程一览表见附件二。五、凡要求加考换证的考生在报考时,或申请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时,必须将原毕业证书、成绩表和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交各市、县(区)自考办。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原件由市、县(区)自考办验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成绩表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在成绩表复审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市、县(区)自考办根据成绩表将每位考生各科成绩以错漏数据补录的方式对应录入本专业所规定的课程成绩数据库中。成绩未补录的,一律不得报考或办理申请毕业手续。六、原第二周期的考生转由省考委统一组织考试管理之前,参加原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取得的合格课程的成绩,可按照粤考委[2002]7号和粤考试中心[2002]32号文件规定的顶替关系顶替到现开考专业的相应课程;未达到毕业条件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现开考的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考试,报考截止期限至对应的现开考专业停考时止。七、原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涉及到的中小学教师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且大多数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各级教育局必须尽一切办法,把本通知送达每一位参加原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学习的考生。如考生因没及时接到本通知而错过“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加考换证或进一步学习、考试期限的,由有关的县(市、区)教育局承担责任。 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