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含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8年7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的人员);(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涉及“年龄条件”的,如“25周岁以下”为“1992年6月6日(含)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工作(或教学)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或教学)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