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2、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可燃气体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可燃气体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6、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定。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甲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其与可燃气体储罐的距离因储存容量的不同而不同,按如下对应:储罐容量小于5千立,5千到1万立,1万到5万立,5万立到10万立,距离分别是12,15,20,25米。
可燃气体储罐容量小于5千立,5千到1万立,1万到5万立,5万立到10万立,距离分别是12,15,20,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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