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排烟 1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本规范第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0m2;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