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m(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面积大且可燃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指比较正式的,);没有分标准,只要是体育馆和会堂都是。建筑面积在200m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