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开消防工作证明的单位有设计单位、消防工程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下: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①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③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④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⑤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扩展资料消防工作证明的必要性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这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