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