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专业规范中约有20条被纳入“强制性条文”中,足见其在电气设计中所占的份量。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设置、系统组织、灯具控制方式、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8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本文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如何实现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能接通火灾应急明灯和疏散标志灯(下面简称应急灯强点)的问题进行探讨。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如公共建筑的疏散通道、高层居住建筑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等),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应设置备用照明。以疏散通道照明采用双头消防应急灯,备用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可控型应急灯为例,应急照明配电系统图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