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任一种情况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1)可以立即整改的。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护堤外。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2章节所述,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露天生产装置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气站场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器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2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2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多于3个,少于1个手提式灭火器,所配灭火器应分组布置;2、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按应配置数量的30%设置。手提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因此得出距离必须在防护堤外且至少是15m外,150m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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