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要求:(1)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控制室并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设备正常工作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0h的防火隔墙和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2)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3)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5)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以上规定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