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95—2015(代替GA95—2007,GA402—2002)中,3 维修机构应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