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 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 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分类确定类别。 《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 格证书。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 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要求,从事 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