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即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号植入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是社团登记证)。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进行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统一登记的尝试。“三证合一"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困难,因三系统注册登记事项中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相同,只需在企业等组织机构初始登记环节(企业是工商登记、事业单位是机构编制登记、社团是民政登记)加注组织机构代码即可。 组织机构代码通过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这三个支撑我国法人制度的主线颁发,实现营业执照(其他性质组织机构法定审批登记文书或证照为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应该不存在任何障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代码其实就是组织机构代码,在其前附加的行政区划代码是可根据属地管理范围自动生成的。所以解决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合一的问题,就等于解决了税务登记证的合一问题。如: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这些无需登记而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随同机构编制批准文件颁发,或采用印发标准代码目录以及在机构编制、统计等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等不同方式公布供社会查验; 2、事业法人都有事业单位登记证,只要在登记证上增加个“组织机构代码”项目以及在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通过添加一个所属行政区划代码而自动生成的“纳税人代码”项目即可; 3、企业都有营业执照,只要在营业执照上增加个“组织机构代码”项目以及在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通过添加一个所属行政区划代码而自动生成的“纳税人代码”项目即可; 4、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机构都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只要在登记证上增加个“组织机构代码”项目以及在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通过添加一个所属行政区划代码而自动生成的“纳税人代码”项目即可。 具体操作建议: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第75号文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要结合机构编制审批、企业、社团登记工作颁发。因此,为所批准或登记的组织机构颁发代码应该是各级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部门的义务。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在当时事业法人尚未开展登记、社团登记尚未全面推开、颁发代码缺乏载体的情况下产生的,在国家法人登记制度逐步完善、有效法定审批登记文书或证照非常健全的现在,代码的载体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独立的代码证存留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了。 三证合一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步实施。 凡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可结合诸如年检、换照等方式,在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上逐步添加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代码,并在系统后台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注册登记事项的必备项目,实行“三证合一”。 凡在法定审批登记文书或证照上已经标注有组织机构代码(如全国所有民政部门管理的社团登记证上都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完全具备了代码的查验记录功能,只需生成纳税人代码并添加在相应证、照上即可。因此相对应于这部分机构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为有序推行“三证合一”,对组织机构法定审批登记证照上没有标注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代码的,可将现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暂作为过渡和补充,最终随着“三证合一”的推进而取消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对新成立的组织机构怎么实现“三证合一”呢,怎么在一个统一的编码系统中解决跨部门、跨系统代码的唯一性问题,以及怎么才能解决使全国每个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都能够免费、实时、方便地获取组织机构代码问题是保证“三证合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的关键。这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基本统计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和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再造,通过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仅面向各级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这三个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同时也视同代码的颁发机关,亦可包括诸如工会等依法有权设立机构的机关)开放的内部代码申领平台(即号码库,最多一万多个用户,管理的信息仅仅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电话、所属行业等几个涉及组织机构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字段,一台小型服务器足矣)解决各级组织机构审批机关的代码号的分配领用问题。另一方面应对现行法人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进行必要的修订,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作为法人登记事项的组成部分纳入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级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仅需按照现在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实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两部分(不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数据信息”)的数据要求在线提交,就可以从这个平台自动、随机、实时、预先获取准备批准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全国唯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技术上非常简单,八位流水号随机分配,校验码自动添加)。代码申领平台无需重复建设,可以参考法国机构编码的做法,由国家统计局利用现成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制度运行和维护。统计部门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号的分配和管理直接与工商、民政、编委等组织机构审批登记部门对接获取基本单位名录数据,因此也就无需再颁发统计登记证搞统计基本单位登记了,从而减少组织机构设立的又一个登记备案环节。公安的刻制印章备案完全可以并入工商、机构编制和民政登记同步进行,因此再减少一个审批备案环节,可谓一举多得。 有了在线获取代码的便利,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就可将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号码随同审批登记的其他事项打印在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上,无论组织机构如何变化,如迁址、更名等等,这个代码始终不变,从而实现“五证合一”。这样既可使组织机构在一出生就从源头上有了全国唯一的、由审批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码,也通过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元数据的统一和推广,使组织机构代码实质性地得到应用,为税务、银行、统计、社会保障、安全、质监等等政府部门调用、共享注册登记信息,进行部门间信息交换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统计部门实时掌握全国法人情况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尊上所述才应该是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核心和本质。这样做,银行也就没有必要再重复搞什么十八位机构信用代码了(对该代码的技术缺陷将另文阐述)。 不能把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与搞“中间件”、为各个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混淆起来,要是那样的话,在互操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根本没有必要单独搞一套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只是在各个部门独立的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如企业的注册号、事业法人登记号、社团登记号等等)加个统一的系统前缀、并对其加以固化(即不再随注册登记号的变化而变化,做到终身不变),就可以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唯一性、稳定性、可扩展性等的功能要求,形成全国组织机构编码的统一系统,同样可以满足各个部门间信息交换的需要。 颁发代码与组织机构审批登记结合,还可减轻组织机构办理统计证、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负担,节省大量社会资源。 愚以为结合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实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搭建一个代码申领平台,解决各级组织机构审批机关的代码号的分配领用问题,软、硬件都算下来有个十万元应该够了吧,代码载体再与审批登记证件相结合,减少基层组织机构四个举办设立登记注册环节和每年的年检,乃国之幸、民之福也。-------摘自新浪博文《怎么实现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证、统计证、公章刻制备案“五证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