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校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医师执业资格二、严格要求,要有教师资格证三、教育心理学二级以上资质四、通过学校面试考试有了以上条件,基本上就是一个合格的校医,但是,当今校医可能大多不能满足以上条件。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就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该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里明确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600:1)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经费保障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