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地方申请人有他/她的户籍或申请人的学校教所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检查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地方申请人有他/她的户籍或申请人的学校教所在,并证实了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训指导教师的资格,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确定。高等学校委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人事任命。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中和计划招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从属关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扩展资料:申请承认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承认申请表》和下列证件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毕业学校等有关思想品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犯罪记录。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届满前补交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