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扩展资料: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任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普通话水平要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