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也没听说过有此公司
这种说法不准确,教师资格的撤销,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老师时扣押老师的教师资格证是不合法的。如果与老师解除了劳动关系,仍然扣押其教师资格证,更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被扣押教师资格证的老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回自己的教师资格证。
名 称: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行为: 区教育局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理: 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5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绝对不和法,快要回来人家怕你走,就扣押你,当初就不应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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