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遗失,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二)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补办申请人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限面向社会发行、公开、播映的新闻媒体)上发表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取得遗失声明媒体介质原件或该新闻媒体的书面证明材料。 2、持本人《教师资格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原件,及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证明材料,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补办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认定结论存档材料的基础上,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