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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成2010年我区补充农村中小学教师计划任务,并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中“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硕师计划”)相结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1、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解决我区农村教师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2010年,全区安排“特岗计划”指标3302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727名(含“硕师计划”研究生,下同);县“特岗计划”1575名。
国家“特岗计划”设初中岗位1042个,小学岗位685个;县“特岗计划”设初中岗位106个,小学岗位1469个。
二、原则和要求
3、各县(区)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教师。招聘教师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合理搭配。
4、教师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5、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乡(镇)初中和中心学校,且一所学校原则上安排不少于3人。“硕师计划”研究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6、“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指标安排
7、国家、县“特岗计划”指标安排如下:
国家“特岗计划”指标1727名、县“特岗计划”指标1575名,安排在威宁、织金、黔西、百里杜鹃风景区、纳雍、赫章、大方7个县(区)。
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四、资金安排
8、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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