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6/M号法令《教学人员通则》第二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担任小学教育教师,须具备小学教师培训课程之学历或具备被教育暨青年局认为等同之资格。而自2014年9月1日起,任职小学教育教师,按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须具有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属小学教育范畴的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或具有不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但须具备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小学教育范畴的师范培训课程资格。现时具有某专业领域学士学位的人员,如任职小学教育教师,还须具备小学教师培训课程之学历或具备教育暨青年局认为等同之资格。此外,自2014年9月1日起,只具有不包含师范培训在内的高等专科学位或同等或以上学历的人员,如任职小学教育教师,还须具备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小学教育范畴的师范培训课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