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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发布)第十三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国务院1995年12月12日颁布)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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