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检查项目是一样:(以下搜集到供参照,)一、标准: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 3、凡有下列疾病者: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3)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大三阳。 (5)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4、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超过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46/46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66KP(80毫米汞柱)。单项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KP(50毫米汞柱)。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5、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进一步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 (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