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教龄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技校和职大的教师。也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国企改制中我“被买断”,我们个人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也算是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吧! 而在【2011年国资委63号文件】中,我们就成了“爹不亲,娘不爱”的局外人。总不能什么倒霉的事都要我们这部分人来承担吧,我认为这样做显失公平! 另外我认为: 企业中的“关、停、并、转”是企业行为,并非我们个人意愿。因此希望“国资委”应加以区分、甄别。总不能把企业行为给我们这部分人造成的损失让我们个人来承担吧! 力挺上述网友的建议! 附言: 在国企工作时,涨工资、分房子等福利待遇问题,企业的操作是“向一线员工”倾斜。而在这次国资委给企业退休教师涨工资时又没有我们“改制、转变身份”教师的事。呵呵,是不是我说的“爹不亲,娘不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