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格式、认定机构统一印制)一式二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体检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格式、认定机构统一印制),必要时,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可应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扩展资料: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1、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提交第1、2、4、5、6项材料以及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第1、2、3、4、6项材料;3、其他社会人员须提交所有材料。参考资料来源:青浦区教育人才中心-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