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标准时,主要参照以下三个文件: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教师资格证体检是比较严的。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一般检查眼科、内科(血压、呼吸系统、腹部器官)、外科(身高、皮肤、脊柱)、耳鼻喉口腔、胸透、肝功。幼儿园教师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念球菌检查项目。此外,孕妇不能参加胸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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