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 5 年为周期, 总学时不低于 360 学时, 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 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以上内容参考:海门教育信息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