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此外,第二十条中还说明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为防止这样的错误发生,各位考生应严格要求自己。
345 浏览 3 回答
100 浏览 2 回答
191 浏览 7 回答
154 浏览 8 回答
285 浏览 10 回答
268 浏览 6 回答
141 浏览 7 回答
345 浏览 5 回答
288 浏览 2 回答
299 浏览 7 回答
302 浏览
225 浏览
196 浏览
148 浏览
178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