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出头严格执法才行,否则早解决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根据(三)的情形村集体会收回闲置宅基地,并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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