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行为: 区教育局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理: 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5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